12月2日是罪加一等第十二個“全國交通安全日”,交通傷害是司機現如今造成“人身傷害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11月29日下午,存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于平谷區綠谷駕校召開新聞發布會,幸酒刑通報了該院近五年道路交通刑事案件審理情況,駕逃并通報了幾起典型案例。逸量
案例1
司機酒駕逃逸 謊稱白酒是罪加一等白水
2022年2月11日20時許,郭某某與朋友在餐館聚餐飲酒后,司機在駕駛機動車回家的存僥途中,將在路邊同向行走的幸酒刑兩名行人撞倒,造成一人重傷二級、駕逃一人輕傷二級,逸量郭某某棄車逃逸;次日下午,罪加一等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司機經檢驗,存僥郭某某血液中未檢測出酒精含量。
郭某某在庭審時對公訴機關指控其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未提出異議,但辯稱其并非酒后駕駛,在聚餐時飲用的是白開水。
法院對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及餐館監控錄像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認定郭某某在駕駛機動車上路前具有飲酒行為,對郭某某的辯解不予采信,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因郭某某肇事后逃逸,法院最終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宣判后郭某某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違規酒駕、醉駕本身便是違法行為,妄圖通過逃逸來避免懲罰只會讓自己罪加一等。本案中,郭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后棄車逃逸,其目的就是為了掩蓋酒后駕車的行為,逃避法律追究,但最終未能瞞天過海,應引以為戒。
案例2
司機肇事逃逸 欲蓋彌彰再飲酒
2023年3月25日20時許,金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在某路口與徐某駕駛的轎車剮蹭后駕車逃逸,后金某又追尾井某駕駛的轎車,追尾后金某棄車逃逸。當晚10時許,金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8.1mg/100ml。
金某辯解稱,其當晚只是飲用了少量的白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酒精含量未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之所以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是因為其棄車逃逸回家后在被抓捕之前在家中又飲了酒。
法院并未采信金某的辯解,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金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官說法
酒后駕車發生事故后,通過逃離現場繼續飲酒的方式掩蓋事故前的飲酒行為,自作聰明難逃法律制裁。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檢驗酒精含量或者抽取血樣檢測前又飲酒,經檢驗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仍應認定為醉酒。作為公共交通的參與者,必須時刻把交通安全觀念放在首位,對法律心存敬畏。
案例3
無證加酒駕
三輪摩托駕駛員被判危險駕駛罪
2023年10月19日16時許,儲某在未取得三輪摩托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酒后駕駛正三輪摩托車上路,后被公安機關查獲;經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儲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0.1mg/100ml。
儲某辯稱不知駕駛三輪摩托車需要駕駛證,更不知道酒后駕駛三輪摩托車屬酒后駕車的危險駕駛行為。
因儲某具有無駕駛資格(持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從重處罰情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儲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三輪摩托車屬于機動車,駕車上路,一定要依法取得相應的駕駛證件。酒后駕駛正三輪摩托車亦構成酒后駕駛機動車。另外,持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違反行政法規,視為無證駕駛,是構成危險駕駛罪應酌定的從重處罰情節。
案例4
酒后駕車撞燈桿 司機受傷又獲刑
2023年6月15日19時許,王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的三輪摩托車撞上路燈桿造成車輛損壞,王某某受重傷。經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77.6mg/100ml。
最終,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王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法官說法
危險駕駛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對象。本案中,王某某醉酒后駕駛無號牌三輪車的行為,導致自身受傷,亦構成刑法規定的危險駕駛罪。王某某最終在病床上接受審判,飽嘗了醉酒駕駛所釀的苦果。
12月2日是第十二個“全國交通安全日”,交通傷害是現如今造成“人身傷害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11月29日下午,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于平谷區綠谷駕校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該院近五年道路交通刑事案件審理情況,并通報了幾起典型案例。
案例1
司機酒駕逃逸 謊稱白酒是白水
2022年2月11日20時許,郭某某與朋友在餐館聚餐飲酒后,在駕駛機動車回家的途中,將在路邊同向行走的兩名行人撞倒,造成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二級,郭某某棄車逃逸;次日下午,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經檢驗,郭某某血液中未檢測出酒精含量。
郭某某在庭審時對公訴機關指控其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未提出異議,但辯稱其并非酒后駕駛,在聚餐時飲用的是白開水。
法院對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及餐館監控錄像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認定郭某某在駕駛機動車上路前具有飲酒行為,對郭某某的辯解不予采信,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因郭某某肇事后逃逸,法院最終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宣判后郭某某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違規酒駕、醉駕本身便是違法行為,妄圖通過逃逸來避免懲罰只會讓自己罪加一等。本案中,郭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后棄車逃逸,其目的就是為了掩蓋酒后駕車的行為,逃避法律追究,但最終未能瞞天過海,應引以為戒。
案例2
司機肇事逃逸 欲蓋彌彰再飲酒
2023年3月25日20時許,金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在某路口與徐某駕駛的轎車剮蹭后駕車逃逸,后金某又追尾井某駕駛的轎車,追尾后金某棄車逃逸。當晚10時許,金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8.1mg/100ml。
金某辯解稱,其當晚只是飲用了少量的白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酒精含量未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之所以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是因為其棄車逃逸回家后在被抓捕之前在家中又飲了酒。
法院并未采信金某的辯解,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金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官說法
酒后駕車發生事故后,通過逃離現場繼續飲酒的方式掩蓋事故前的飲酒行為,自作聰明難逃法律制裁。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檢驗酒精含量或者抽取血樣檢測前又飲酒,經檢驗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仍應認定為醉酒。作為公共交通的參與者,必須時刻把交通安全觀念放在首位,對法律心存敬畏。
案例3
無證加酒駕
三輪摩托駕駛員被判危險駕駛罪
2023年10月19日16時許,儲某在未取得三輪摩托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酒后駕駛正三輪摩托車上路,后被公安機關查獲;經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儲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0.1mg/100ml。
儲某辯稱不知駕駛三輪摩托車需要駕駛證,更不知道酒后駕駛三輪摩托車屬酒后駕車的危險駕駛行為。
因儲某具有無駕駛資格(持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從重處罰情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儲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三輪摩托車屬于機動車,駕車上路,一定要依法取得相應的駕駛證件。酒后駕駛正三輪摩托車亦構成酒后駕駛機動車。另外,持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違反行政法規,視為無證駕駛,是構成危險駕駛罪應酌定的從重處罰情節。
案例4
酒后駕車撞燈桿 司機受傷又獲刑
2023年6月15日19時許,王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的三輪摩托車撞上路燈桿造成車輛損壞,王某某受重傷。經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77.6mg/100ml。
最終,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王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法官說法
危險駕駛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對象。本案中,王某某醉酒后駕駛無號牌三輪車的行為,導致自身受傷,亦構成刑法規定的危險駕駛罪。王某某最終在病床上接受審判,飽嘗了醉酒駕駛所釀的苦果。